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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商律师告诉你劳动仲裁一年时效能中断吗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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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商律师告诉你劳动仲裁一年时效能中断吗

       关于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上述主客观因素的认定应以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当时或以后,明确表示对方的意思表示侵害其权利,并提出异议,即只有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确表示异议之日,才是仲裁时效起算之日。在本案中,xxx在公司对其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和意见的当时或以后,向公司明确表示异议之日应视为仲裁时效起算之日。公司虽然提出时效抗辩,其举证的仅有公司的现任职工的证词,证人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并未提交其他证据相佐证,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向xxx告知过是否支付其相关工伤待遇及支付多少、xxx在当时或以后明确表示过异议、且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因此,对公司主张仲裁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时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因上诉人自认工伤认定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故本案仲裁时效因双方协商而中断,现被上诉人因协商未果而提起仲裁并不超出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上诉人关于本案已过仲裁时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补交社保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上诉人虽然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xx年xx月解除,但未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亦未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作为用人单位,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依据在案证据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并无不当。

       关于工伤和残疾的年度计算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符合法律规定。

       原标题:山东xx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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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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