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小偷盗窃二三千元但系累犯被泰安岱岳法院判决实刑的案例
泰安刑事律师告诉你:两人共同盗窃,涉案值两三千元不是很大,但五年之内曾因盗窃被判刑过,属于累犯,岱岳区法院从重在一年以下判决。
案情:被告人范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抓获,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10月2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抓获,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两被告人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某盗窃两起,价值3425元;被告人程某某盗窃一起,价值2375元;同时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范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刑满释放;被告人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程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赃物被追回,被害人损失得以赔偿,及被告人程某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分别对被告人依据其具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
原标题:范x、程x犯盗窃罪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