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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脊柱裂脊髓脊膜膨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重点要弄清因果关系否则败诉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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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脊柱裂脊髓脊膜膨出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重点要弄清因果关系否则败诉

原标题:北京市xx医院与黄x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中,x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xx医院对张x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若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张x及黄xx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法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向法院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北京市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x、被鉴定人黄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未尽充分的告知义务,围产期检查措施不完善。2.医方对该患者妊娠中晚期多次超声检查提示脊柱尾骨尖处显示不清时,没有结合患者妊娠期糖尿病的高危因素存在患儿畸形的风险,有针对性的向患方作具体的交代,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北京市xx医院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黄xx的先天性脊柱裂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x、张x对鉴定意见出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机关人员出庭说明“鉴定意见书中确认院方过错,包括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但这些过错与患者缺陷出生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没有进行评价”。北京市中正司法鉴定所派冀xx出庭接受质询,未对上述问题进行评价系患儿先天性脊柱裂是患儿自身疾病,系遗传因素,先天性。患儿出生后的病理报告,病情介于隐性脊柱裂和脊膜脊膨出,医方在职责范围内不存在问题,是孩子生长的变化,是先天性因素,故做出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黄xx的先天性脊柱裂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黄x、张x对于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员出庭意见中,关于医方过错的鉴定意见无异议,对于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黄xx的先天性脊柱裂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不予认可,认为这是对于黄x、张x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害,而非先天性脊柱裂的损害后果。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说明,医生病情交待书中有“胎儿畸形”的内容,表明医方不排除胎儿存在畸形的可能性。根据相关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根据医方几次产前B,提示胎儿脊柱尾骨尖显影欠清的记录结合孕妇为妊娠期糖尿病的诊断存在胎儿畸形的高危因素。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指出xx医院对张x诊疗过程中,未尽充分的告知义务,围产期检查措施不完善,没有针对患者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向患方作具体的交代,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xx医院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黄xx的先天性脊柱裂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表示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海淀医院却未进行上述诊疗行为,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存在过错。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鉴定资质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法院进而认定海淀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了黄xx的畸形出生,使黄xx的父母黄x、张x丧失了妊娠期间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进而造成黄xx的畸形出生,xx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黄xx先天性脊柱裂的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与黄xx的畸形出生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法院酌情确定过错参与程度为20%。由于黄xx患有先天性脊柱裂,x、张x用于孩子的医疗费用相较于正常孩子有所增加,而且孩子的畸形出生势必造成黄x、张x的精神损害,xx医院应就其医疗过错行为向黄x、张x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黄x、张x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考虑到黄x、张x在丧失选择终止妊娠权利的情况下,妊娠所应付的医疗费用和黄xx如正常出生所应付的医疗费用与xx医院医疗过失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截然区分,法院参照双方的责任比例系数由双方予以合理分担,在合理范围内赔偿黄x、张x的合理损失。x、张x主张因黄xx的损害后果而误工,系黄x在黄xx出生后,对其正常护理花费的时间,故对于黄岩、张垚主张误工费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由于黄xx患有先天性脊柱裂系由于其自身发育所致,故黄x、张x要求赔偿住院间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黄xx的畸形出生会给作为父母的黄x、张x带来严重而持续的家庭负担,势必造成严重而持续的精神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是严重的,应对其精神损害进行充分的抚慰,故黄x、张x要求海淀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定。由于xx医院的医疗服务存在缺陷引发诉讼,故法院判定该院负担本案的全部鉴定费用和部分诉讼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黄x、张x赔偿医疗费八千二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万元。二、驳回黄x、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本例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xx医院对张x诊疗过程中,未尽充分的告知义务,围产期检查措施不完善,没有针对患者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向患方作具体的交代,侵害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xx医院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黄xx的先天性脊柱裂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结论明确xx医院存在告知及检查措施的过错,虽然海淀医院的医疗过错与黄xx的先天性脊柱裂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x作为黄xx的母亲,在黄xx出生前对孩子可能患有的疾病隐患以及可能需要采取的特殊检查、治疗、风险等缺乏必要的了解,丧失及早采取应对措施或替代医疗方案的机会,以致在黄xx出生后,为治疗黄xx的先天性脊柱裂花费了一定数额的财产支出,故海淀医院应当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张垚、黄岩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xx医院存在的告知及检查措施的过错,属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形态,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xx医院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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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家强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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