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来源:马家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6
人浏览
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作者:山东马家强律师
xxx:
我单位正式接受xx的委托,在审查了泰安市公安局xx分局对你做出的(2015)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x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材料后,现就你侵犯xx健康权纠纷一事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正式函告于你。
201x年x月xx日晚x点左右,在xx大街北xx旁边的中国福利彩票站,你将xx打伤,致其面部尤其是眼部受伤害,之后xx到xxxx中心医院就医,期间花费了检查费、医疗费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你应当赔偿xx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等各项费用xxxxxx元。现xx要求追究你的侵权责任,希望诉诸法院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我单位现提出如下法律建议给你:
你应当积极同xx方联系双方和解,以免诉诸法院,如果xx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的侵权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也由你一并承担,因此希望你慎重处理,积极同xx协商解决此事!
此致
联系人:xx
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
xxx年xx月xx日
以上内容由马家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家强律师咨询。
马家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5520人好评:24
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11号泰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北楼12层